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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不合理柳州女子想取消预定的拍照服务,愿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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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8日,柳州市民朱女士反映,之前她在金沙角盘子女人坊交全款预定拍艺术照,因自己计划有变不想拍摄了,她也愿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,但影楼却拒绝退款。

朱女士介绍,今年2月8日,她在盘子女人坊预定拍摄一套古装艺术照,当时交全款元,约定8月25日拍照。不过,因个人原因,她不想再拍摄。于是她在8月22日找到影楼,希望取消定单,并愿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,按照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将全款的20%作为定金赔偿商家,剩余款项退给自己,但被商家拒绝。

朱女士表示,《担保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,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自己当时只是在影楼预定了拍照服务,影楼却要她交了全款,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,多收了她的定金。

她还指出,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九条同时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“我违约我愿意承担责任,根据法律规定以全款的20%作为定金赔偿影楼,但是他们一分也不愿退不合理吧?”朱说。

为此,朱向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园监管所投诉。8月28日,朱女士和影楼的一名舒姓负责人,来到该所接受调解。

工作人员为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,并提出朱女士的退款要求。舒表示是朱不想履约,错不在影楼,因此他们一分也不会退,但愿意给她延长服务期限。然而,朱却坚持要退款。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,工作人员只好终止调解,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朱表示,她将向法院起诉。舒则称他们会应诉,而且会尊重法院的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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